2023年度保管协议书实用9篇

保管协议书实用保管人:寄存人:第一条保管物保管物名称:性质:数量:价值:第二条保管场所:第三条保管方法:第四条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第五条保管物(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管协议书实用9篇,供大家参考。

保管协议书实用9篇

保管协议书实用篇1

保管人: 寄存人: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第二条 保管场所:

第三条 保管方法: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五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六条 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

第七条 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九条 保管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十条 保管费(大写)元

第十一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十二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保管人: 寄存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保管协议书实用篇2

保管人: 寄存人: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第二条 保管场所:

第三条 保管方法: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五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六条 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

第七条 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九条 保管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十条 保管费(大写)元

第十一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十二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保管人: 寄存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保管协议书实用篇3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有 模具 款交给乙方保管并用于生产。

序号

模具名称

单位

数量

模具规格

模具制作费用

二、保管期限:自模具交接之日起,至甲方拿回模具或本协议终止之日止。

三、保管细则条款:

1、甲方将该模具交给乙方保管期间,乙方只有接到甲方订单后方可按单生产,交予甲方。乙方不得私自使用该模具生产交予其它客户,否则,每生产一次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2、该模具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模具转让、转租、复制交予第三者生产或作为其它任何之使用。如有上述情况一经甲方发现,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费用。

3、乙方自接管模具之日起,须负责模具的一切免费保管及维护责任。

4、该模具如甲方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的立即把完好无损的模具交与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包括多余存货要求甲方购买)。

四、以上两套模具生产累计满1万套,退回模具费。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交接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若双方交接签字者离职,本协议书仍然有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xx 年4月 13日 日期:200 年 月 日

保管协议书实用篇4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章保管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经双方确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自年月日起,甲方将公章交由乙方保管。本协议所述公章,是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二、乙方应当妥善管理公章,将公章入柜加锁保管,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保管。如有异常情况或者遗失,应当及时向甲方负责人报告,并将相关情况登记在印章管理档案中。

三、公司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在公章原有的用途范围内进行使用,仅限于与公司业务工作相关的事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自把公章带离公司,确出于工作需要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负责人及乙方。公章外出期间,带章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因带章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章滥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带章人的相关责任,乙方对此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盖章流程,需盖公章的材料,应由乙方亲自盖章。因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借用、外带公章的,应当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详细记录公章的名称、使用人、使用日期、具体事由等信息。乙方每个月应整理出印章使用情况清单和情况报告,提交至甲方负责人处备案存档。

五、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规定,非公司业务或未经负责人允许,私自刻盖公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由相应人员承担责任,乙方作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乙方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办理移交公章手续方可调离,本协议自公章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失效。

七、乙方及公司其他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通过扣除其工资、责令其缴纳赔偿金等手段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八、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

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保管协议书实用篇5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接收,保管当事人的人事档案。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代投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因乙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如申请档案转出,甲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

2.乙方申请上述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的需要和甲方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认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3.乙方的工作,工资福利等均自理。

三、其他:

1.协议期限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期限将自动逐年延续。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出。

2.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乙方同意按下列项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服务费元/年,于每年月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款第2条各项服务时,不需另行付费;

(2)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元/年,于每年月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款第2条各项服务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代办费用。

3.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甲方可拒绝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针对甲方仍在管理乙方人事档案的事实,甲方将依规定按上述第三款第2条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费用;同时自欠费的第个月起,计收每月元的滞纳金。

4.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管协议书实用篇6

甲方:

乙方(保管方):停车场;地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以下车辆保管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型号为,车辆号为,汽车购买时间为年月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合同日计算)为公里。

第三条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

第四条乙方承担对甲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五条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元,车辆保管费每季度初3天内交一次,合同签订后交第一季度。

第六条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10天内未交清车辆保管费,合同终止,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对甲方的车辆进行如下保管:

1.乙方应当配置专门的管理人员,确保车辆在停放期间的安全,防止车辆被盗或被损坏。

2.。

3.。

第八条乙方对甲方的车辆的被偷和被损坏承担赔偿义务。

第九条如遇甲方的车辆出现被偷和被损坏的情况,甲方应在3天之内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报案、赔偿、索赔、诉讼用,纠纷解决后3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

第十条乙方应为甲方的停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第十一条甲方应保证其的车辆为合法途径购买的车辆,否则,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需要补充或修改的,书写《合同修改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甲、乙盖章签字,各存一份),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件。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保管协议书实用篇7

甲方:;

乙方:,性别,毕业学校:,专业:。

一、乙方因未落实就业单位,将人事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乙方从毕业离校时至就业前两年免缴档案保管费,超过两年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毕业生档案保管费元。

二、乙方如落实了就业单位,应凭市人事局签章的“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申报表》、户口迁移证的`复印件、接收单位调档函及时到甲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甲方可为乙方出具人事档案中的有关证明,办理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自费留学等政审。根据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出具各种证明材料每次元;办理出国政审每次元。

四、上述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皆依据省、市物价部门现行规定。在本协议期间,如遇上述部门重新核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则从变更之月起执行新的规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家庭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保管协议书实用篇8

保管协议书

合同编号:

存货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保管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

┌──────┬──────┬───────┬───────┬──────┐

│保管物名称 │

质量

数量

│ 价值

│ 包装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二、保管场所

1.。

2.保管场所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保管物的种类、价格,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保管场所。

三、保管方法

1.。

2.当事人约定的保管方法,保管人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并且可以推定存货人如果知道此种危机发生也同意改变其约定的保管方法时,保管人可改变保管方法。

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四、保管期限

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当事人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五、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期限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存货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

2.在保管期满,存货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3.保管费总额为;

4.保管费用一律以(方式)支付。

5.保管费用的金额依当事人的约定给付,当事人未约定的,应按价目表给付,没有价目表的,按习惯给付,没有习惯的按公平原则决定给付金额。在存货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可适当减少保管费用。

6.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根据保管习惯,认为该保管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

7.费用包括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费用,如修缮费、治疗费,还包括设置仓库,雇佣看管人,准备适宜的场所,预防火灾危险的费用,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用、税款等。

8.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的标准执行,但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双方还应就结算方式作出规定,存货人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如果涉及银行支付的话,还应就银行账号、支付行的名称作出规定。在分期支付保管费用的情况下,保管费用应于每期届满时给付。

9.当事人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时,由存货人支付保管费用。

10.存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必要费用的,保管人可以就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如果保管物已返还,保管人则可以诉讼方式请求存货人支付保管费用。

六、保管物的交付及入库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货物入库由保管人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运货物或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运货到库。

七、货物的验收及出库

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进行,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标准、验收的方法和验收的时间。

2.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从外观可辨认的验收项目,如货物的数量和外包装状况;

(2)包装内的货物品名、数量、规格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散装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或国家的有关规定验收。

3.验收的方法有全部验收和按比例抽取验收两种。

4.验收的时间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到保管方开始,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到的日期为准。但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货物出库应当验收并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

出库时间:年月日

出库地点:

出库运输方式:

6.货物进出库的具体手续,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约定。货物的出入库计划一般应按年或月规定,按年或月规定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规定。

7.货物出库是由保管人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等代为运输。

八、存货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九、存货人权利义务

1.存货人应当自己负担保管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2.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而未作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除非保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存货人对于有瑕疵的保管物或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物负有告知义务,在其违背其告知义务时,应承担风险负担义务。

十、保管人权利义务

1.存货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存货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5.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存货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7.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存货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存货人。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为原物及原物在保管期限内所生的孳息。

8.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9.存货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十一、违约责任

(一)存货人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将货物组织入库或提出退仓要求的,应赔偿保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的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

2.货物验收入库时,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对新造成的验收差错以及贻误索赔期负责。

3.对于易爆、易燃、有毒、放射等危险保管物以及易腐等特殊保管物应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时,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货物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的,造成货物毁损、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货物出库时,在保管人代办运输的情况下,存货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的,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有关增加的费用,存货人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自己负责。

5.因保管期满而逾期提货的,存货人应承担逾期提货部分的3倍的保管费用。

6.存货人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人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管人违约责任

1.保管人中途要求存货人入退仓的或者造成保管物不能按合同规定入库的,应赔偿存货人的运费,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

2.货物入库时,不按合同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人负责。合同规定按比例抽验的,保管人只对抽验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

3.货物在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是由于保管人不按规定操作或保管造成的,保管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4.保管人发现货物有异常或者货物在临近失效期60天前应通知存货人,否则,保管人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5.货物在保管过程中,由于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人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的,由保管人负责。

6.货物出库时,保管人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

7.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付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的,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二、声明及保证

(一)保管人:

1.保管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保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保管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保管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保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存货人:

1.存货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存货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存货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存货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存货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四、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五、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存货人: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保管人: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六、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管协议书实用篇9

保管人:

寄存人: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第二条 保管场所:

第三条 保管方法: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五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六条 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

第七条 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 月日止。

第八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九条 保管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十条 保管费(大写)元。

第十一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十二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保管人:——————寄存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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