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制度5篇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5篇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全体干部职工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是深化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教育、切实提高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有力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5篇

篇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加强全体干部职工的示范教育、 警示教育、 岗位廉政教育, 是深化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教育、 切实提高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有力举措, 是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的重要途径。

 按照反腐倡廉的总体要求, 结合我公司实际, 现制定完善示范教育、 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制度如下。

 一、 示范教育制度 1、 把示范教育作为科室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列入年度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

 2、 每年在全系统内开展"评先树优"活动, 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加强对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 弘扬正气。

 3、 组织党员干部至少观看一部勤廉楷模示范教育片。

 4、 适时组织党员干部参观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接受革命传统教育。

 5、 科室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反腐倡廉调研工作, 每年撰写调研文章一篇。

 二、 警示教育制度 1、 把廉政警示教育作为科室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

 2、 每季度至少观看一次廉政警示教育专题片, 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 深入开展廉政算帐教育, 教育全体干部职工做到廉洁从政。

 3、 每年组织领导干部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

 三、 岗位廉政教育制度 1、 明确岗位职责。

 从干部职务和科室业务等方面入手, 对本科室所有工作岗位进行分类,形成完整的岗位目 录, 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法。

 2、 梳理教育内容。

 根据查找出来的岗位廉政风险点, 结合岗位廉政行为规范和相关的制度要求,从最容易产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环节、干部职工思想认识上最模糊的问题等方面入手,梳理教育内容, 并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 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3、 落实教育措施。

 选择有效的教育载体,如开通网上学习平台、 举办知识竞答和案例讲座、开展情景模拟等方式, 形成覆盖所有岗位、 突出重点风险岗位的, 以职业廉政行为规范为具体内容的个性化互动教育模式, 使全干部职工知晓岗位廉政行为规范, 并把岗位廉政的要求变成行为习惯的养成。

篇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风廉政建设

 制

 度

 措

 施

 汇

 编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总支委员会 二○一一年元月

 目

 录

 一、统领类 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4 2、 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决定 „„„„„„„„„„„„ 7

 二、决策类 3、 党总支议事规则 „„„„„„„„„„„„„„„„„„„„„„12

 三、教育类 4、 二级中心组学习制度 „„„„„„„„„„„„„„„„„„„ 15 5、 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的实施方案 „„„„„„„„„„„„20

 四、廉洁自律类 6、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3 7、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9 8、 关于严禁公职人员收受礼金礼品的若干规定 „„„„„„„„„31 9、 关于严格控制公务宴请活动的规定 „„„„„„„„„„„„„33 10、 工作人员禁酒的规定 „„„„„„„„„„„„„„„„„„„35 11、 关于重申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 36 12、 廉政建设制度 „„„„„„„„„„„„„„„„„„„„„„ 37

 五、监督类

 13、 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实施细则 „„„„„„„„„„„„„„39 14、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 „„„„„„ 43 15、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 45 16、 规范办事权行动实施方案 „„„„„„„„„„„„„„„„„48

 六、问责类 17、 关于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意见 „„„„„„„5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院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院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总支书记、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

 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支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院党总支负责领导、组织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上级党组织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建议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上级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上级党组织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建议上级党组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建议上级党组织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建议给予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决定

  (衡师南岳党字[2010]6 号)

 为贯彻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学院实际,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特作如下决定。

 一、构建惩防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针对教育系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特点,按照系统把握、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和提高效能的要求,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为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两个率先"、"两个提前"的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2、工作目标。针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权力运行不够规范,制度法规执行不严,监督合力不强,教育、制度、监督三项工作时轻时重的问题,进一步理清思路,整合资源,探索以规范权力运行为基础,教育、制度、监督三者互动,符合学院发展要求以及党员干部思想状况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总体思路和工作体系。第一步,到 2011 年底以前,本着"教育防范先行、制度约束严密、监督管理有序、查案惩处有力、考核评价科学"的目标要求,初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二步,到 2013 年,惩防体系运行取得初步成效: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明显增强,公共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基本形成,领导班子领导水平和能力有新的提高,各重点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师生对党风廉政状况和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第三步,到 2015 年,形成比较完备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突出重点设置惩防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改进教育,形成不想腐败的导向机制

  3、构建"大宣教"格局。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的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党风廉政教育协调机制,巩固党政办牵头,各部门共同组织、协同动作的党风

 廉政"大宣教"格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和党风廉政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任务,部署工作。

  4、增强教育的针对性。针对不同对象分层次实施教育。对领导干部开展以行政道德为核心的权力观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教育,突出对“一把手”的教育。对公职人员开展以依法行政、规范用权、为民服务为重点的从政道德教育,突出对实权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对一般党员开展以增强党性、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思想教育。教育要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针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变化的轨迹,结合纠风整改、制度建设和监督工作,抓住腐败容易滋生蔓延的环节,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5、创新教育载体和形式。充分发挥校刊、校园网、宣传栏、多媒体广播等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开辟党风廉政教育专栏、编发《廉文荐读》、廉政短信息,以及征文、座谈、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依托各类教育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把教育寓于廉政文化活动之中,并逐步向科室、班级、课堂等领域延伸。开展争做"廉内助"、创建"勤政廉政科室"和"廉洁文明家庭"活动。注意选择正反典型,开展榜样教育和案例教育,树立廉洁从教、勤政务实的先进典型,在校园营造"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道德风尚和舆论氛围。

  6、健全教育制度。在二级理论中心组学习、基层党员干部培训、党校干部培训以及党课教育等经常性教育中,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必修课,并完善对学习、教育的检查考核制度,增强教育效果。健全和完善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院领导与科室负责人谈话、诫勉谈话、提拔干部就职宣誓等制度,落实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跟踪教育制度。

  (二)健全制度,形成不能腐败的约束机制

  7、建立权力使用的规范。各部门要对权力的运用制定具体规则,防止用权失范。明确公共权力的界限、职能范围和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设置规范的权力运行程序,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建立和完善依法、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推行决策公开民主、听取专家咨询等制度。凡涉及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凡出台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决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预告制、公示制和征求意见制度,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规范决策执行的管理和监控,

 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制,实施过错追究。

  8、推进人事聘用制度改革。扩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干部轮岗范围。完善任用干部票决制,实施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推行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制,规范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权,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决策制度。试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完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和任职回避制度。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拟订领导干部廉政评价标准和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和考核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和政绩,形成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有机统一的机制。

  9、完善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查处和纠正部门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问题。

 10、实施"阳光"工程。建立健全权力使用公开制度,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在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同时,公开权力运行规范、制约措施和监督办法,将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同时,积极试行党务公开,将党务公开工作贯穿于党内事务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重点加大干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

  (三)严密监督,形成不让腐败的制衡机制

  11、加强党内监督。制订并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实施办法。党委总支成员、党员以及党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党组织的一把手要对党内监督负总责并主动接受监督。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各项监督制度。党总支纪检委员作为党内监督人,要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有效的监督,并负责地对《条例》落实...

篇三: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小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认真贯彻中纪委全会精神要求,落实好《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住房、乘车、公务接待应酬、外出(出差、出国境)考察、购配通讯工具等具体事项中的行为。

 一是要突出抓好中央关于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的落实。

 二是严格执行财经规定,不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报销应由领导干部个人支付的一切费用,通讯工具购配、话费报销严格按规定办理。

 是学校人事安排必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干预、插手。

 四是严禁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消费娱乐。

 2、坚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继续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坚决制止和纠正中小学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捐资助学费等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3、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和疏通群众监督制度和渠道,重视和加强人民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群众信访举报、上级批转查办的违纪违法的人和事,按照要求,及时认真地调查落实,提倡实名举报,规范工作程序,保证信

 访举报事项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坚持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少于 3件。来信来访查结率达到 95%以上。

 4、继续坚持“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杜绝铺张浪费、乱收滥支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财纪律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现象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5、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和离任审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会审会签制度,明确财务工作责任,严肃财务收支程序,保证财务工作的合法化。

 6、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关于监督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暂行规定》,重大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抓好干部推荐、考察、监督工作责任制和“一推双考”、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等选人用人机制的落实,积极推行中层干部公开竞争上岗制度和教师末位淘汰制,真正建立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选人用人机制,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大力推行“公示制”和“承诺制”,加强对人事调配、任免、财务收支、职称评聘、评优树模、收费等敏感问题的公开,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从制度约束、民主监督、行政管理等多方面入手,预防和制止腐败行为和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

 8、按照“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

 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工作机制,坚持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重点,不断加大工作落实力度。

 9、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和专项检查,促进一些重点领域问题的解决。主要领导必须亲自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问题。

 10、认真落实“五项制度”,坚持开好半年一次的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区教育局党委。结合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考核,坚持抓好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廉洁状况、民主测评、考核、报告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廉洁自律档案。

篇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相关制度规定汇编(摘要)

  一、 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内容 ㈠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 重大问题亲自过问、 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㈡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⒈ 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

 、 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

 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⒉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组织党员、 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⒊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推进制度创新, 深化体制

 机制改革,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⒋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建立健全决策权、 执行权、 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⒌ 监督检查本地区、 本部门、 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⒍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⒎ 加强作风建设, 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⒏ 领导、 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及时听取工作汇报, 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二、 《廉政准则》 规定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㈠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 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⒉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  ⒊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⒋ 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⒌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⒍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

 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⒉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⒊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⒋ 个人在国( 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⒌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 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⒍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㈢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⒉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⒊ 私存私放公款;  ⒋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⒌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⒍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等;  ⒎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⒏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㈣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⒉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⒊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⒋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⒌ 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⒍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⒎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⒏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㈤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⒉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培训、 旅游等费用,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 境)定居、 留学、 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⒊ 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⒋ 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⒌ 默许、 纵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⒍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⒎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  ⒏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

  ㈥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 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⒉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 装修办公楼、 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 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⒊ 擅自用公款包租、 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⒋ 违反规定配备、 购买、 更换、 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⒌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㈦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⒉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 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⒊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⒋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⒌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承包、 租赁等事项。

  ㈧禁止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 ⒉ 虚报工作业绩;  ⒊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借机敛财;  ⒋ 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 显失公平;  ⒌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 学历学位等利益;  ⒍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动。

  

 三、 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㈠禁止利用职务之便, 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 索取、 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 服务对象财物, 或者吃拿卡要;  ⒉ 在管理、 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⒊ 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 乡镇企业、 私营企业报销、 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⒋ 设立“小金库” , 侵吞、 截留、 挪用、 坐支公款;  ⒌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⒍ 其他利用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㈡禁止搞不正之风,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 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⒉ 弄虚作假, 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⒊ 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 显失公平;  ⒋ 漠视群众正当诉求, 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 故意刁难群众;  ⒌ 大吃大喝, 公款旅游, 或者违反规定配备、 使用小汽车; ⒍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或者借机敛财。

  四、 教育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  

 ㈠加强调查研究。

 要围绕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深入课堂、 教师和学生中间, 开展调查研究, 推动问题解决, 推动办学水平提高和师生发展。深化督学责任区、调研联系区、 服务示范区制度, 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 加强与学校的联系, 加强科室间协调合作, 推动局机关服务学校的意识更加自觉、 能力更加提升、 方式更加优化。

  ㈡热情服务群众。

 畅通意见渠道, 重大政策出台前, 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听取意见。

 推进政务公开,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进一步完善办事公开制度,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网上公开。

 完善信访接待, 实行首问责任制, 及时处理各类教育投诉, 把办理结果纳入校长绩效考核。 ㈢精简会议活动。

 严格执行教育局关于组织召开会议和举办重要活动的规定,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庆典、 研讨会、 论坛等有关活动的规定。

 提倡多会合一, 开短会, 讲短话, 力戒空话、套话。

 参加会议人员均应按时到会, 严守会议纪律, 确保会议质量。

 严格控制各类检查、 评比、 验收, 防止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㈣精简文件简报。

 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

 已有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 一律不再重复发文。

 通过电子系统发送的公文, 一般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精简各类工作简报, 实行工作简报报批备案制度, 各类会议一般不出简报。

 大力推行“短实新” 文风。

  ㈤规范出访管理。

 出国(境)

 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严格

 执行学校领导出国(境)

 预报制度, 严格禁止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

 费用。

 严格按照中央、 省、 市规定实行量化管理。

 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员。

 出国(境)

 团组要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㈥简化接待工作。

 到基层考察调研严格控制陪同和工作人员。

 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 不铺设迎宾地毯, 不摆放花草, 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

  ㈦改进新闻报道。

 局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确需报道的, 严格控制篇幅。

 局领导讲话一般不在报刊公开发表, 确属工作需要的, 通过教育网站摘要发表。局领导一般不担任出版物主编,不以个人名义作序。

  ㈧厉行勤俭节约。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 从严安排出差, 从严控制会议活动数量规模和经费支出, 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 不制作背景板, 会议不举办展览, 不举办文艺演出, 除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 材料外, 不发放笔、 记录本等。

 严格执行工作日中午禁酒规定。

  ㈨坚持廉洁从政。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严禁违规收受礼金、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学等制度,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 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㈩加强检查落实。

 局领导及中层干部、 各校领导要以身作则, 率先垂范, 认真执行。

 自觉接受党员干部、 师生、 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完善机关作风评议制度, 对评议和群众来信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

 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把执行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

 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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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机关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管理制度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坚持从严从实,注重日常考核,督促引导各党支部认真落实组织责任,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主体意识、守住廉洁底线,为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提供坚强的组织纪律保障。

  二、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实行得分制(共 100 分),重点考核责任落实、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加*的为考核到个人项目),采取加减分方式,对考核内容进行日常记实计分。

  (一)责任落实

  1.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工作实绩突出,获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表扬的每项加 0.5 分,获市委表扬的加 1 分,获省以上表彰的加 2 分,以正式文件表扬(表彰)为准。此项涉及个人的,减半加分。

  2.在机关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活动、重点工作中组织不力,导致在上级检查中全局工作被动的,每次扣 1 分。

  3.认真落实双向述职规定,党支部书记每年向机关党委和支部全体党员述职。未述职的每项扣 1 分。

  (二)思想建设

  4.认真落实机关学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开展个人自学,认真撰写学习

 笔记。未完成年度学习任务的每人扣 1 分。

  5.在重要学习教育活动考试、测试中,个人得分低于全局平均得分的,每人每次扣 0.1 分。

  6.各支部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 1 次集中谈心交流活动,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谈心活动每年每人不少于***人次。未按要求开展谈心活动的每人扣 1 分。

  7.各支部每年至少安排 2 次党课教育,其中局副县级领导干部上党课不少于 1次。每少 1 次扣 0.5 分。

  (三)组织建设

  8.党支部班子健全,书记、委员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团结协作,共同发挥作用。没有工作分工机制的扣 1 分。

  9.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记录簿记录详实、字迹清楚、格式规范。记录不规范、内容缺失的扣 1 分。

  10.认真执行党的组织制度,每年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未召开会议的扣 1 分,未开展评议的扣 1 分。

  11.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要求;按时、足额上交党费。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培养工作不及时、不规范的每人次扣 0.2 分,未按时收缴党费的每次扣 0.1 分。

  12.做好灯塔-党建在线系统、*支部等信息平台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资料数据更新上传不及时的,每次扣 0.1 分。

  13.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活动记录和基础台账资料真实、全面、整洁、规范。在迎接上级工作检查考核时,伪造记录、提报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每次扣 1 分。

  (四)纪律作风建设

  14.参加市局机关集体学习、会议、活动,无故缺席的每人每次扣 0.1 分。

 15.上班迟到、早退,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每人每次扣 0.1 分。

  16.因违反“八项规定”和纪律作风相关规定被中央、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予一票否决;被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分别扣 2 分。

  17.无故不参加结亲连心入户走访活动的,每人每次扣 0.5 分;代表市局参加测评出现失误导致失分的,每人每次扣 1 分。

  (五)党风廉政建设

  18.违反廉洁纪律,吃拿卡要,被企业、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给予一票否决。

  (六)精神文明建设

  19.代表市局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文体活动、各项竞赛、论文评选等,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每人每次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0.1 分。

  20.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我们的节日”、“讲文明、树新风”、“学雷锋志愿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的,每人每次加 0.1 分。

  21.无故不参加创建文明城市责任网格义务劳动、文明测评、志愿服务等文明创建活动的每人每次扣 0.1 分。

  四、组织实施

  (一)年终考核时,各支部和党员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机关党委统一认定汇总评分。同一项工作按最高层次加分,单项加分不超过 2 分,所有项目加分累计不超过 5 分。扣分项实行累计扣分,不设上限;同一项工作受到多头扣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

  (二)机关党委负责对各支部、党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记实,考核支部内容为支部所有党员共性指标,得分所有党员共享;不是党员的机关干部,参照以上标准,按照所在科室对应支部得分计分。党员干部个人得分=支部考核项得分+个人考核项

 得分,按比例折算计入个人年度考核成绩,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工作由局机关党委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出现争议的,报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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